進口醫療器械信息使用中文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落實有關要求,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CFDA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器械注冊司組織起草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名稱、住所及生產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是公告全文:
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和備案人名稱、住所及生產地址使用中文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在我國申請醫療器械上市的,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備案人的名稱、住所、生產地址均應當使用中文。
為進一步落實有關要求,更好的滿足公眾需要,接受社會監督,現就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備案人名稱、住所及生產地址使用中文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以下將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備案人統稱為“企業”):
一、中文使用原則
(一)中文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應當使用簡體中文文字,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中文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
(二)中文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應當與外文內容保持一致。同一企業、同一住所、同一生產地址的中文應當保持一致。
(三)同一企業應當使用同一中文企業名稱。已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中文企業名稱應當與在中國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稱中的“外國企業中文名稱”一致。
(四)中文企業名稱不得與其他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名稱相同。中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和文字。中文企業名稱應當與外文名稱內容相對應,不得添加或刪減內容。
二、相關程序和申報資料要求
已經注冊或者備案的進口醫療器械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可以通過辦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或者變更備案信息,增加中文企業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
中文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或者變更備案信息。
辦理時企業應當提交關于企業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中文內容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企業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中文符合本公告要求、以及企業承擔相應責任的表述;聲明里的中文企業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應當與申請表、備案表填寫的中文一致,聲明的簽章要求與其他申報資料一致。
對于同一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的情形,如企業關于企業名稱、住所和生產地址中文內容的聲明也相同,可只提供1次聲明的原件。其他申報項目中可提供聲明復印件,由代理人注明原件出處并承諾復印件與原件一致;聲明復印件應當由代理人簽章,不需企業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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