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有規可依(附全文)
各設區市衛生計生委、贛江新區社會事務局,各省直醫院: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7-2020年)>的通知》(贛衛體改字〔2017〕17號)文件要求,規范遠程醫療服務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我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了《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試行)
省衛生計生委
2018年3月5日
附件
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遠程醫療服務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服務需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遠程醫療服務是指一方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邀請方)邀請其他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受邀方),運用通訊、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以下簡稱信息化技術),為本醫療機構診療患者提供技術支持的醫療活動。醫療機構運用信息化技術,向醫療機構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診療服務,屬于遠程醫療服務。
本規范所稱遠程醫療服務機構是指利用信息化技術,開展交互式的指導檢查、協助診斷、指導治療等醫療會診活動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本規范所稱遠程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是指從事遠程醫療服務工作的人員,主要包括: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工作人員、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務人員、信息化技術運營管理人員。
第三條 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包括: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含影像、超聲、核醫學、心電圖、肌電圖、腦電圖等)診斷、遠程監護、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例討論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明確具體部門及人員負責本單位遠程醫療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全省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機構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前,均不得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第七條 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合作的,要簽訂遠程醫療合作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合作目的、合作條件、合作內容、遠程醫療流程、雙方權利義務、醫療損害風險和責任分擔等事項。
第八條 為患者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邀請方應當向患者充分告知遠程醫療服務內容、費用等事宜并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須征得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書面同意。
第九條 各級各類遠程醫療服務機構必須按本規范開展遠程醫療業務活動。
第二章 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條件要求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十條 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經自我對照評估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及國家、江西省相關標準規范后,按照“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單位進行備案。省直醫院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向江西省醫療服務指導中心進行備案。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開展專業、合作單位、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清單,遠程醫療合作協議書,收費標準,人員資質材料,專家資源庫名錄,制度規范及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應當制訂本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章制度、信息保密措施、獎懲制度、考核激勵機制等制度規范。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提供遠程醫療服務,應當建立本機構遠程醫療服務專家資源庫,并向省級遠程醫療服務專家資源庫開放共享。
第二節 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配置要求
第十三條 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地點應當設在醫療機構內或相關科室內,并明確專人負責。
第十四條 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根據醫療機構功能定位,分為省級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市縣(區)級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基層遠程醫療會診室。
第十五條 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是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重要場所。各級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應當按照《江西省遠程醫療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7-2020年)》要求,參照國家和江西省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配備與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其他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 省級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應當配備至少2名專職業務管理人員和2名專(兼)職系統維護人員;市縣(區)及基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應當配備至少1名專職業務管理人員和1名專(兼)職系統維護人員。
第三節 遠程醫療服務醫務人員執業條件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醫務人員可以作為本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專家資源庫候選人: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身體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遠程醫療服務工作;
(三)受聘于本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項目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一致;
(四)省、市級受邀方專家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縣(區)級受邀方專家至少應當具有高年資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特殊遠程醫療服務項目及急診需求除外);
(五)熟悉本機構遠程醫療業務流程及遠程醫療相關規范。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專家資源庫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遠程醫療服務: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夠勝任遠程醫療服務工作的;
(二)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
(三)遠程醫療服務項目與本人執業范圍、專業技術不一致或不相關的;
(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遠程醫療服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九條 遠程醫療服務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包括基本行為規范和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遠程醫療服務從業人員,應遵守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遠程醫療服務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一)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二)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注意保護患者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不得泄露、買賣相關信息;
(三)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加強醫患之間和遠程醫療服務機構之間的交流與溝通,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四)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規章制度;
(五)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七)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二十一條 遠程醫療服務醫務人員行為規范:
(一)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三)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注重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四)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五)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
(六)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七)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
(八)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九)愛護遠程醫療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范,及時、準確出具遠程病理、影像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邀請方醫師注意。
第二十二條 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工作人員行為規范:
(一)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遠程醫療服務工作正常運營;
(二)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三)愛護公物,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保持遠程醫療會診中心(室)環境衛生,為遠程醫療服務提供安全整潔、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環境。
第二十三條 遠程醫療服務信息化技術運營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一)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斷改進工作作風,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信息傳遞順暢;
(三)積極配合醫療機構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相關業務。
第四章 質量安全與考核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遠程醫療服務應當確保醫療質量和安全,維護患者合法權益,保護患者隱私。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遠程醫療服務病案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應指定部門負責遠程會診病案的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范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開展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遠程醫療服務需要,或者存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隱患,以及出現與遠程醫療服務直接相關嚴重不良后果時,須立即停止遠程醫療服務,并按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要求,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江西省醫療服務指導中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遠程醫療服務相關的醫療質量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報告時,要及時組織對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論證,經論證不具備遠程醫療服務條件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在整改措施落實前不得繼續開展遠程醫療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在遠程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醫療爭議時,由邀請方和受邀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醫務人員直接向患者提供遠程醫療服務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范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之間運用信息化技術,在一方醫療機構使用相關設備,精確控制另一方醫療機構的儀器設備(如手術機器人)直接為患者進行實時操作性的檢查、診斷、治療、手術、監護等醫療活動,其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規范執行國家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三十二條 省內醫療機構與省外醫療機構之間開展遠程醫療服務的,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范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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