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標準的50%發放!成都發布新能源補貼細則
6月18日,成都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市級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在成都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 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對符合相關規定,納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推薦車型目錄”),且已享受中央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給予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 50%的市級配套補貼。
對于補貼形式,通知則規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除中央和市級補貼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待滿足補貼對象、產品等申報條件,并取得中央財政補貼后,由生產企業按規定據實申報市級補貼。
通知還指出,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6月25日期間(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適用于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在成都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新車。
3月26日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和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要求6月25日之后地補完全取消,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政策另行通知。
5月8日財政部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中表明,在普遍取消地方購置補貼的情況下,地方可繼續對購置新能源公交車給予補貼支持。而燃料電池汽車接下來的補貼政策也即將下發。
文/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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